河南省商务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 示范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15  来源:本站   阅读数:

各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人民政府:

  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相关文件及中央和省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做好综合示范县后续工作,形成可持续运营长效机制,促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电商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

  (一)国家级示范县。各省辖市商务局、财政局、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要指导2021年及以前年度示范县加快项目建设、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工作进度。省主管部门将于年底前对2021年度示范县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有关通知另行文下发),按照评价结果,打分排名靠后的示范县,后续资金500万元不再支持。

  (二)省级示范县。省主管部门将于近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2015—2017年度示范县(含省级转国家级示范县)开展专项评估,请各市主管部门指导示范县抓紧组织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同时参照国家级示范县专项评估指标体系,认真做好自评工作。

  二、切实提高综合示范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快资金支出进度

  1.国家级示范县。各市主管部门要指导示范县全面梳理前期专项整改情况,做到反馈问题清零,同时,督导示范县加强财政资金动态管理,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于资金支出进度滞后的示范县,要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通过验收工作。2021年及以前年度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2022年年底前拨付到具体项目及相关承办单位。

  2.省级示范县。2021年及以前年度综合示范专项资金,原则上应于2022年年底前拨付到具体项目及相关承办单位,省主管部门适时委托第三方开展专项评估。

  (二)统筹盘活存量资金。示范县超过两年仍未拨付使用的结余资金,要根据《财政部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有关规定做好统筹使用工作,鼓励用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有效盘活存量资金。

  三、建立健全综合示范市场化长效机制

  (一)加强资金资产后续管理。各市主管部门要指导示范县落实综合示范直接主体责任,建立管用结合的长效机制,分类加强对项目资金资产的后续管理。对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要明确资产权属和使用、管护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常态化管理制度,妥善整合、处置和盘活固定资产;对购买服务、补贴等项目支出,要明确政策“退坡”时间,逐步实现向市场化运营的过度;对存在设施闲置、成效不佳等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项目,要及时进行整合或撤并,清理收回相关设施设备,调整用于其他急需项目。

  (二)健全项目市场运营机制。各市主管部门要指导示范县做好综合示范与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统筹衔接,用好省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快递物流配送中心等现有设施设备,从“重建设”向“重运营”转变,确保持续稳定发挥效用。要引入邮政、供销及有实力的电商、物流、快递、商贸流通等企业,统筹推进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快递物流配送中心等重点项目的后续运营管理,整合各类资源,坚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相结合,拓展电商直播、品牌营销、共同配送、创新孵化等服务,实现可持续发展。要发挥邮政、供销基层系统优势,牵头推动乡村电商服务站点与农村寄递物流体系建设、“新网工程”等网点的整合融合,鼓励“一点多能、一网多用”,促进示范项目向常态化工作转化落地。

  四、进一步强化激励约束

  焦作市、周口市主管部门要督导博爱县、鹿邑县、太康县按照商务部日前对三个县进行整改回头看现场反馈问题,按要求完成整改,并按时报送整改报告。省主管部门将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示范县专项整改开展“回头看”,同时,加强绩效评价、“回头看”复核结果应用,奖优罚劣,对出现工作进度滞后、资金使用不规范、专项整改不到位等情况的示范县,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后续资金不再支持、资金收回统筹安排等措施。对综合示范、产销对接等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加强宣传推广,加大后续政策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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